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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购车没签合同 车型被换也哑口无言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04 00:00:47

导读:

  3.15消费者维权日就要到了,消费者的权益在此获得人们的关注,很多时候消费者在不经意的过程中就踏入卖家的陷阱,自己却往往拿不出证据导致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最近,就有一位消费者在购买轿车的时候,并把购车款打到公司账户,交付的车型却是不同的。

  案例:

  最近,南宁一位消费者到广西消委会投诉称,在南宁一家4S店选购一辆吉利生产的帝豪尊贵型轿车,并将购车款10.28万元汇到该公司的账户上。可第二天,该公司开出的发票只写9.38万元,交付的车型为豪华型。原来9.38万元只能购买豪华型轿车,还有近9000元的购车款成了礼包、配件。

  经调解消费者挽回了部分损失,但消费者想要的这款尊贵型轿车还是不能如愿,原因就是消费者在交款前没有与商家签订购车合同,给自己的消费维权造成被动。

  分析: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涉及到交易金额比较大的都应该签订相关的合同,因为合同是保障每个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凭证。在此特别提出关于购车消费中的陷阱表现方式。

  一、商家在销售汽车时,不主动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根据调查,目前汽车经销商在整车销售时,从不主动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如果消费者因为车型配置、价格、交车时间、付款方式等问题与商家发生纠纷时,因没有合同,消费者要维权时没有证据。部分消费者提出签订合同时,商家往往又拿自制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商家在自制合同中往往只规定消费者违约后的责任,不明确商家的违约责任,为商家利用合同欺诈消费者提供推责证据。

  二、利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如一位消费者在南宁购买一辆上海大众波罗轿车,宣传资料标明方向盘助力配置是电动液压型的,但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是机械液压型,这两种助力配置的差价是4000多元。

  三、利用合同设置消费陷阱。部分商家应消费者的要求签订了购车合同,但在合同中故意模糊核心内容,为欺诈埋下伏笔。如一位消费者要在南宁购买一辆东风牌货车,在签订合同时,商家故意不填写车辆品牌、型号配置和生产厂家,消费者交款提车时才发现“货不对板”。

  四、商家承诺或宣传表里不一。目前,部分汽车销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就设置一些消费陷阱的流程,利用导购员的强势宣传诱导消费者,并且其宣传优惠内容又不在合同中体现,仅凭导购员口说,致使部分维权意识淡薄,防范能力不强的消费者落入销售商设置的消费陷阱,让消费者无法拿到有效的维权凭证,如当场不开发票、不交车、不签订合同,不留文字的承诺给商家设置消费陷阱留下空间、时间,当消费者发觉上当时,已造成既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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