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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剥夺政治权利的种类和期限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6 00:33:48

 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1、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3年以上10年以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除上述二种情形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相关知识: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与执行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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