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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与未成年女子同睡一床,是否构成强奸罪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7 08:52:25

与未成年女子同睡一床,是否构成强奸罪


    导语: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建议幼女的行为,97年刑法将其规定为奸淫幼女罪,但是,2002年3月15日两高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因此,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认定为强奸罪。

    案情:2005年23日,周某生日,于是晚上约了同学到家中开派对,直至凌晨一点。因为周某的同学张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与其他同学不顺道,一个人回家不方便,于是周某的表哥唐某主动要求送张某回家。由于唐某酒后无法开车,于是走到一半路程的时候,唐某将周某到某旅馆开房住宿。到了房间后,唐某脱下张某的裤子,对张某进行摸弄,并不顾张某的反抗脱掉自己的裤子压在被害人身上,欲行奸淫。但由于张某的强烈反抗,唐某最终是无法插入。之后两人共同入睡,并于次日两人坐摩托车回家。后来张某父母知道女儿被强奸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唐某辩称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张某主动与唐某开房同睡的,这是一种暗示行为,其行为已经不是幼女的表现;唐某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张某发生性行为;唐某爬在张某身上几分钟,生殖器没有接触,即使生殖器接触了,张某也是自愿的,并且当晚其一直和唐某睡到天亮。

    分析:本案中,作为被告人明知道是表妹的同学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在带张某到旅馆房间时违背幼女的意志强行对其进行摸弄,并脱下裤子压在张某身上实施奸淫,这些动作足以认为唐某有实施强奸的故意及行为。只是因张某的强烈反抗而未能插入,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强奸幼女的规定只要是生殖器官发生接触即可认定为既遂,而不以插入为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唐某因无法实施奸淫行为而睡下,张某也一直与唐某睡到天亮后一起回家,这并不能认定张某在默认或暗示要与唐某发生性行为,因为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是出于对幼女身体健康的保护,无论幼女是否愿意均构成强奸罪,并且本案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受到反抗,说明张某明确对此次性行为说出了“No”的意思表示,其以行为表示拒绝的自由权利。因此,法院应以根据刑法以强奸罪对唐某判处有期徒刑。

    相关知识:
    强奸幼女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幼女,依照本法的规定,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与未成年女性是不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后者除包括幼女外,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所以本法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正是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I4同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
  奸淫幼女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已满14周岁以上的少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主体要件
  奸淫幼女罪的主体与强奸罪一样,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男子。本法第I7条第Z款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明确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8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强奸”,但未明确列举出“奸淫幼女”。,但本条第2款规定了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可以将奸淫幼女视为强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纳入奸淫幼女罪的主体范围,并无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而且,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出发,主张奸淫幼女罪的主体包括已满1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是十分必要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这是区别奸淫幼女与猥亵幼女的关键。
  构成奸淫幼女罪是否必须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为条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既然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且幼女又是其中一个必备的构成要件,就理因承认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所奸对象是幼女时,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明知幼女实际年龄未满14同岁。因为决定幼女的实质标准是人的身心健康发育不成熟这一特征,这也正是决定奸淫幼女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本法单独设罪予以严厉打击的主要依据。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发育尚未成熟,被奸之后其身心健康将会受到摧残,就可认定行为人已经知道对方是幼女,主观上也就完全具备了奸淫幼女罪所要求的主观恶性。至于法律规定的未满14周岁这一界限,只是幼女发育未成熟这一特征在法律上的表现,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要求行为人明知的,当然是实质内容,而非形式。未满I4周岁,只是立法者为司法人员提供的一个客观的、统一的判断幼女的标准,主要是为了便于法制的统一,它并不是行为人必须明知的要素。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当然也就明知对方是幼女。反过来,只要明知对方是幼女,即使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对构成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的明知也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受到欺骗,误认为对方已满14周岁,而客观上女方也确实发育成熟,使人根本无法判断其可能是幼女,而女方又主动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可不以奸淫幼女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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