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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大不同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8 23:51:55

导语: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违法性阻却的犯罪是由是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是决定着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在我国也规定了这种违法的阻却是由,主要是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是我国公民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种合

 

    导语: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违法性阻却的犯罪是由是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是决定着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在我国也规定了这种违法的阻却是由,主要是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是我国公民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种合法方式,在合理的限度内给他人造成侵害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可是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具体区别上,还是存在一些混淆,需要予以界定。
 
    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两个法律的术语的定义来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虽然这两种行为都可能导致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可是在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的情况下,两个行为都是要承担起责任是他们的相同之处。但是因为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混淆,那么就来详细的介绍一下他们的不同之处。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通过以上的界定,可以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做出初步的区分,现实生活中,一旦遇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存在,还是需要具体的问题来具体的对待,下面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详细解析这两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
 
    案例:
    某日深夜出租车司机孙某载3名外地人,他们要求孙某在一偏僻小路上停车。孙某下车为他们打开车门之时,3人对孙某实施抢劫。当孙某要把手机交给他们时,歹徒们以为孙某要报警,同时拔出尖刀欲行凶。孙某见状闪身跳进驾驶室,急速驾车逃跑,其中一名歹徒朝出租车猛扑过来被出租车碾压而死亡。孙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解析:
    本案中的孙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以上也有涉及到防卫的问题,因为本案中孙某在遭到歹徒抢劫、行凶时采取防卫行为;驾车逃离危险现场,一名歹徒为了截获出租车达到实施抢劫、行凶的目的,而故意猛力扑向出租车时造成碾压死亡的。由此可见,孙某是对不法侵害者的正当反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正当防卫的规定,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紧急避险是在正当利益遭受损害情况下的,不得已伤害另一个较小利益的情况下的行为,本案中的两个法益都是生命权,因此不存在紧急避险,属于正当防卫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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