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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离婚后强行进入前妻家中,强奸未遂也担责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3 22:15:55

  导语:
    已经离婚,可是在离婚之后用跳窗、踹门等手段进入前妻家中,先后6次要强行和前妻发生性关系,均因前妻反抗或儿子被吵醒而未能得逞。这种极端的行为不仅给自己前妻的生活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也会因为自己的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关系,触犯刑法,而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本来夫妻离婚之后应该好聚好散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毁掉了和睦的关系。
 
    案例:
    今年37岁的王民,初中文化,曾是名军人,92年复员后靠打工为生。去年5月,他和妻子刘某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后双方仍住在一个院里,只是院中间隔了不太高的一堵墙。从去年6月至10月间,他多次在夜间翻墙而过,通过跳窗、踹门等方法进入刘某卧室,欲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多次到苏家坨镇政府妇联和司法所反映王民离婚后经常对她进行骚扰。王民年仅10岁的儿子王某作证说,父母离婚后,父亲曾多次在夜间采用翻窗或踹门的方法进入母亲的卧室,将他母亲按在床上,母亲拼命反抗,父亲才离开。2003年10月29日,王民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强奸罪判处王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王民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违背前妻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亦属强奸,遂终审驳回其上诉。 
 
    解析:
    本案中的王民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自己的前妻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我国刑法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王民在和自己的妻子离婚之后,仍然想发生性行为,并违背自己的妻子的意志,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是没有争议的,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对王民进行惩罚,同时因为王民的犯罪行为多次都是未遂的结果,因此,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本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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