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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假借放烟花吸引注意力,入室盗窃受刑罚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6 11:12:40

 导语:
    为了获取财物,采取燃放烟花的手段把村民吸引到户外,然后趁机潜入村民家中行窃。这种手段的行窃实施了一次虽然得逞了,可是在第二次实施的时候就被有警觉的人们发现而没有得逞,我国对于盗窃行为认定没有太多的标准,一旦实施了盗窃行为,就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几个人联合起来的作案,每个人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一时活的了钱财,可是很快的就面临法律的制裁。
 
    案例:
    陈维山、李文学、张志、陈灿都是沅江市城区无业青年。今年7月12日晚,4人来到沅江市郊三眼塘镇养鱼专业户张某家附近,选择一块空旷地燃放烟花。正当村民们纷纷出门观看烟花时,事先埋伏在张某家附近的李文学、陈灿迅速潜入张某家中,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次日,他们将所盗物品销赃后得款4200元平分。7月29日晚,4人又来到沅江市南咀镇养兔专业户王某家附近如法炮制。当陈维山、李文学潜入王某家时,被几名饲养员发现,两人当即被扭送到派出所。当晚,张志、陈灿也被警方抓获。陈维山、李文学、张志、陈灿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解析:
    本案的几名犯罪人,实施的行为是典型的窃取财物的行为,我国的刑法规定了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几名犯罪人故意燃放烟花,趁别人出去欣赏烟花之时,几人入屋实施盗窃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属于我国刑法的盗窃罪,同时犯罪的数额也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因为多次的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在第二次行窃时被发现,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陈维山、李文学、张志、陈灿四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共同为此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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