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小偷小摸人人痛恨,也为人人所不耻。但是社会上小偷的行径总是出现屡禁不止的状态,也是因为偷盗的行为可以快速的获取钱财,可以不劳而获,社会获得钱财的困难,直接导致了偷盗现象的严重,我国对于偷盗行为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凡是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即使只是小偷小摸,也要承担起刑事责任。
案例:
2012年8月16日夜十点多,被告人夏某在虞城县镇里固乡中学一家门外盗窃一辆人力三轮车,后被卖掉挥霍。2012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夏某在砀山县曹庄镇盗窃一辆自行车,第二天夜里十点多,又在乔集乡大牛寨村盗窃人力三轮车,后三轮车被卖掉,自行车骑回家中。2012年10月初的一天夜里,在张集镇的一家苹果地里,盗窃一辆人力三轮车,后又在张集镇盗窃一个四轮车上的电瓶,又在邢楼村盗窃四袋苹果,后被其全部卖掉挥霍。2012年10月9日夜,夏某推着地板车准备在一家家具店里盗窃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夏某被抓获。被告人夏某所盗的人力三轮车、电瓶、苹果,经虞城县物价局评估中心鉴定价值为1984元。
判决:
河南省虞城县人
民法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解析:
本案的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夏某系累犯且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夏某作为小偷,实施了几次偷盗的行为,几次偷盗已经达到了犯罪的标准,考虑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以做出了以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