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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集资行为?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2 01:11:13

 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集资行为?
 

    案情:王某于2001在一家私营企业承包了一个车间,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就向银行借款了50万元,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的客户订单不多,所以企业没有利润可言,眼看着银行借款的还款的期限降将到,但王某却难以归还。于是,经过朋友的献策,王某跟某村共同商议,以王某所承包车间的企业名义,向村民集资,并由某村作集资保证人。其后,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某村拟定集资协议书,以王某所在企业发展生产为由,以4.5%的利率,每月付息,集资期1年为条件,共向40人集得人民币60万余元。为了解除村民的后顾之忧,王某向该村提供了已设置抵押的房产作反担保抵押。该集资款依该村与王某的约定,由该村直接收取,并扣抵胡的5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余款交付王某。王某则陆续支付集资利息。案发后,该代还了集资款本息。

    分析:王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本案中,王某因向银行借款50万元的期限已到,难以归还,然后以其承包车间所属企业的名义,向村民集资,然后以该集资款来偿还欠该村的借款。显然,王某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其主观方面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方面仅是为了骗取该村村民提供的集资款来偿还其所欠银行的债务,显然其具有非法占有该村村民的集资款的目的;在其后他如何辩解,并不足以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其接受乌山村经济合作社的担保只是获取村民的信任的一种手段,亦即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否则,凭借其个人的信用能力,王某是无法取得村民的集资款的。从客观方面来说,王某实施了诈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集资者数额巨大的资金。王某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其所在企业发展生产为由,以4.5%的高利率,诱取40人的集资款人民币60余万元,其集资款的数额显属巨大。其本人需要巨额钱款来偿还借款,却又无偿还能力,因而不得已便以其企业发展生产的名义,是一种诈骗手段,且以已设置抵押的房地产再作反担保的抵押物,这也是欺骗手段,欺骗了保证人。

    所以应该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对王某进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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