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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气死人”将可或担刑事责任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16 01:24:53

 【事情前后】

  白大爷退休后,居住在新街口一带的老居民楼里,周末时,女儿和女婿会来看望他。

  今年1月20日中午,两人开着刚买的新车来看望老人。由于没有车位,两人就将车停在了楼下。饭还没吃完,就有民警敲门,称有人报警称他们的车堵路了,希望车主去挪一下。

  得知这一情况,两人十分纳闷,虽说道路狭窄,但是不至于停了一辆车,其他车就不能通行了?为了一探究竟,白大爷跟着女婿一起下去挪车。结果下楼一看,女婿的车根本没有堵路,再一问,报警的是楼下的老邻居黄英。

  黄老太太经营着一家水果店铺,白大爷女婿停车的地方,正好是她摆放货品的位置。“这是公共位置,凭什么你可以摆货我却不可以停车?”气愤的白大爷与黄老太太吵了起来。结果白大爷一激动,一头栽倒在地,昏迷不醒。

  起初,大家都以为老爷子只是情绪激动,高血压犯了。但送到医院抢救,老爷子医治无效身亡,大伙傻眼了。白大爷的家人认为,老人虽然有高血压,但身子骨一向硬朗,若不是与黄英发生口角大受刺激,不可能遭遇意外。他们要求邻居黄英赔偿20余万元的损失。

  黄老太太感到委屈。她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整个过程中,黄并没有和对方争吵,而是“讲道理”,不存在任何过激行为。老爷子的突然死亡,主要是其自身有疾病,再加上情绪激动诱发导致,主要过错在自己。

  据了解,目前秦淮法院已受理此案。

  【法院审判,法官看法】

  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一位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一般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法官解释,“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一、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二、“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对方气死。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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