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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夫妻感情不和,丈夫痛下杀手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6 17:00:22

   导语:
    因劝长期感情不和的妻子回家过年未遂,愤怒之火让他亲手结束了妻子的生命。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有时会成为犯罪的根源,虽然夫妻的关系是非常亲密的,可是在夫妻之间也会存在不和,如何解决不和,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手段,有的人是用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婚姻,有的人是通过劝导的方式来挽救婚姻,可是有的人却用杀戮来终结婚姻,最后也让自己面临了牢狱之灾。
 
     案例:
    自2007年起,李某和妻子马某一直感情不和,马某已三年没有与李某回家过年,且二人已一年没有过夫妻生活。李某一度怀疑妻子马某有外遇,两人闹过离婚。今年1月18日,李某一个人从广州回四川老家,在家呆了几天后,李某1月24日又从四川回到广州市黄埔区榕村北街妻子马某住处。李某对妻子说:“看在两个女儿的分上,今年和我一起回老家过年吧。”但马某坚决不同意,这时李某又想到马某有外遇,夫妻已一年没有同房,越想越生气,便与马某打了起来  打架期间,马某声言要打电话叫人过来痛打李某。李某怒火中烧,便用木棍敲打马某头部,又用双手掐马某脖子,用电吹风的电线缠绕马某脖子并打上死结。李某打扫现场,带走马某手机,关好房门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马某符合被勒颈和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月25日早上,李某乘飞机回到四川老家。直至下午,仍然不敢回家,在家后面的山坡上蹲了一宿。27日凌晨,李某在亲人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自首。
 
    解析:
    李某和马某夫妻感情的不和,最后因为夫妻之间的矛盾而导致了李某向马某下毒手,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虽然马某对于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催化作用,可是李某杀人的行为是确实存在的,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典型的杀人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保护的人的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是没有争议的,李某在事后能够主动的去投案自首,说明有悔罪的表现,因此李某的杀人行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李某要承担起杀人行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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