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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办理合并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30 16:46:09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由于公司合并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处理不好,就难以合并或带来许多合并前难以想到的问题.
  一.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
  1.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出方案.
  2.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
  3.合并各方订立合并合同,明确合并筹建组织人员和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并的筹组工作.
  4.合并各方负责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还应当进行公告.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公司(分立)合并如果登记呢?
  1-续留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的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响应的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2-解散(终止)的公司,按照注销登记的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办理注销登记.
  3-合并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1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2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3有关或注销登记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要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批准文件。
  三.合并债权债务的处理.
  1-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公司合并后,原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6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167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168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169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170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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