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02 21:33:54
【案情介绍】
李某在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增建二层楼房,并将房屋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张某等人承建。一日,施工人员王某在二层阳台架上施工时,不慎触到高压线,从4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之妻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辩称,死者不是其雇工,他们是合伙关系。李某辩称,增建的二层房屋是承包给张某施工的,其不应承担责任。
【经查明】
经查明,施工队由张某组织全面施工,死者王某跟随张某施工多年。工程结束后,李某将费用交给张某,由张某进行分配。
【案件分析】
律师认为,涉案施工地点及进程由张某全面组织安排,且报酬也由其进行分配,故王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李某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张某承建,张某按李某要求完成增建活动,自行安排施工,系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由此可见,张某作为雇主没有采取任何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且没有施工资质,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没有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建房,增加了一定的危险性,明知张某没有施工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发包给张某承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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