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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以暴制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14 16:33:30

以暴制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被告人李鹏时年17岁,因其结拜姐妹被两男人用酒灌醉后带到宾馆轮奸,由于气愤即带人和女孩的男朋友,找到这两男人用刀将教训了这两男人,造成一死一重伤。
        律师接受李鹏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因为《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起刑期就是10年直至死刑,也就是说类似情况最低也要判10年。作为李鹏的辩护律师不敢掉以轻心,积极为李鹏研究减轻处罚的情节,最后,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李鹏仅4年的刑期。
 
         以下是主要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李鹏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李鹏在本案中依法据有九个方面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和减轻量刑处罚的情节
一、李鹏动手伤人,是由于徐永诗、邢海朋奸污其结拜姐姐李玉(化名)所引起,徐永诗、邢海朋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
因为,徐永诗、邢海朋首先利用醉酒的方法限制李玉的行为能力,后再利用租车的方式将醉酒的李玉带走,再后徐永诗、邢海朋将醉酒的李玉连托带抱的抬进宾馆丢在床上脱光衣服进行奸污。李玉的男朋友晏发平将此事告诉李鹏等人后当即决定惩罚徐永诗、邢海朋等恶人,最后造成徐永诗、邢海朋伤亡的后果。
      辩护人认为,李鹏等人惩罚奸污妇女的罪恶分子的思想意识是法律所鼓励的并无不当,李鹏等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惩恶扬善。但是,李鹏等人所采取的手段是错误的即:用特殊的手段以暴制恶。不过,辩护人认为,李鹏等人所采取的错误手段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又有谁能够看到自己的姐妹受到如此大的奸污而不采取暴力惩恶行动呢?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上述事实、情节和理由,在对李鹏量刑时从轻处罚。
      二、李鹏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整个案件过程,属于认罪态度较好。(具体意见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上述情节,在对李鹏量刑时从轻处罚。
        三、李鹏以前无犯罪记录,本次涉嫌犯罪属初犯。(具体意见略)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这一情节,在对李鹏量刑时从轻处罚。
       四、李鹏涉嫌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具体意见略)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这一事实,在对李鹏量刑时减轻处罚。
       五、李鹏因交通事故,至今重伤在身并且体内钢板还未拆除。(具体意见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这一事实,从爱护未成人和伤者的情况出发,在对李鹏量刑时从轻处罚。
六、对于造成徐永诗的伤亡,李鹏不应负有主要和直接的责任。
因为,虽然,李鹏参与了这次惩恶行动,但是,李鹏针对徐永诗来论,李鹏没有对其动手、动脚或动刀,也就是讲李鹏没有对徐永诗进行过任何身体上的接触。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这一情节,在对李鹏量刑时减轻处罚。
七、对于造成邢海朋的重伤,李鹏不应负有全部的责任。
 因为,邢海朋身上共有两处刀伤,其中邢海朋的脚部的刀伤是李鹏所为,其他刀伤并非李鹏所为。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这一情节从而区分责任,在对李鹏量刑时从轻处罚。
 八、李鹏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并不严重。
因为,李鹏见自己的姐姐李玉受人奸污,和自己的朋友用特殊的手段以暴制恶是为姐姐李玉讨回公道。因此,综合本案的起因和事实,被告人李鹏在刑事主观恶性方面不是很严重。所以,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李鹏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九、被告人李鹏在本案中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并且属一般偶然犯罪和从犯作用。
综观本案整个过程,辩护人认为徐永诗、邢海朋本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李鹏等人也应当采取正当的手段将徐永诗、邢海朋绳之以法。但是,因为被告人李鹏法律意识淡薄和见义勇为、惩恶扬善的思想意识,在处理此事时没有掌握好尺度以致自己反成被告人并受到法律的惩罚。不过,对于本案来论徐永诗、邢海朋具有重大的责任,被告人李鹏等人虽造成了徐永诗、邢海朋损失,但是,被告人李鹏并无蓄意、预谋故意对社会进行侵害,并且被告人的行为属一般偶然犯罪和从犯作用。因此,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李鹏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合议庭,以上是本辩护人综合起诉卷宗和庭审情况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和徐永诗、邢海朋奸污李玉所引起李鹏等人犯罪的特殊情况,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挽救和保护未成人的原则出发,多方面的对被告人李鹏量刑时给予从轻及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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