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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电动车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05 21:37:38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17日晚上9时许,60多岁的男子朱某下班后骑着电动车回家,当他沿着自强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西闸口附近时,高速行驶的朱某将由北向南斜过马路的冯某撞倒。随后,120赶到现场将冯某送往医院。几天后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冯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之后,冯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朱某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很多人在思想上存在误区,以为只有驾驶机动车辆肇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实这是错误的观点。“刑法规定中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交通肇事罪主体之外,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前提并不是行为人使用了何种交通工具,非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交通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酿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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