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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垃圾焚烧案”二审宣判 患儿一方败诉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05 23:54:39

 

江苏“垃圾焚烧案”二审宣判 患儿一方败诉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3日 来源:广州人身损害律师  
  中国“垃圾焚烧第一案”于2011年12月22日二审宣判,脑瘫患儿谢某一方再次败诉。在审判阶段提出本案应适用举证倒置的法官,最终在本案不适用举证置的判决书上署名。被环境法学界、环保公益组织寄予厚望的本案,难逃一败。
  二审判决书多达20页。在判决书中可见,法院对垃圾焚烧厂存在污染,排放二噁英,厂区与患儿家距离接近等基本事实,均予认定。但由于法院最终仍然未适用举证倒置,患儿一方失败成为必然。
  江苏海安县的4岁男孩谢某出生后不久被诊断为脑瘫、癫痫。其父谢勇认为儿子患病与其居住地190米外的江苏省海安垃圾焚烧厂有关,于2010年9月将垃圾焚烧厂的运营方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在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案件中,确认一对一的因果关系,无论在科学上还是法律上均是世界性难题。发达国家通常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污染者不能证明自身污染与受害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便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其实也出台了要求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但本案最终与发生在中国的多数环境案件一样,并未适用此原则。
  二审判决书认为本案适用举证倒置的前提不成立。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前提即是关于二噁英暴露与小儿脑瘫的相关性,目前国际上并无流行病学统计数据予以支持。但多位参与此案的法学专家、卫生专家则认为,二审法院如此作为,无非是为举证倒置设置障碍而已。
  该案一审时,海安县法院以因果关系举证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但二审法庭曾认为,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方即垃圾焚烧厂证明其生产行为不导致损害发生。
  二审于2011年5月开庭,审限曾延长三个月。2011年11月22日,南通市中院方面曾表示,他们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沟通要求给予指导。这让谢勇看到了一线光明,二审法院的开明态度,部分国内环保组织一度对谢某案寄予了更大期望。国内多家环保组织前往实地调研,数位环保公益律师参与其中,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在业内进行研讨。 

  患儿一方代理律师刘金梅对最终的判决结果表示“非常失望”。刘金梅表示,如果当事人愿意,她将继续代理申诉事宜。但她对申诉并不抱以信心,因为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申诉“非常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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