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4岁的儿子在李沧一理发店理发时被剪破右耳,当场被送到诊所包扎,事后理发师以已支付医药费为由,拒绝王女士1000元的赔偿要求。23日,经李沧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调解,王女士获赔200元。
21日,市民王女士带着4岁的儿子到李沧区某理发店理发,理发师李某不小心用理发推子推破了孩子的右耳,当场流血不止,王女士立即领儿子到附近诊所进行包扎后才止住血,事后李某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了50元医疗费用,但王女士要求理发师支付1000元作为赔偿费,理由是孩子耳朵上的伤口会留下疤痕,可能影响孩子今后的成长,同时孩子的精神也受到一定的伤害,李某认为自己已经道歉并赔偿了医药费,所以不同意王女士的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2日,王女士将其投诉到李沧区消保委。
经调查,情况基本属实,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赔偿金额上。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指出,《消保法》第18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王女士要求李某对此作出赔偿的要求并不过分。
经调解,23日,双方达成一致:李某赔偿王女士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