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6 20:43:53
基本案情:
郑某是一家私营饭店的职工,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饭店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饭店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同意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共计15000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被拒绝。郑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要求饭店报销其医疗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认定饭店老板与郑某私下就工伤达成的协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责令饭店承担郑某工伤待遇全部责任。
本案私营饭店老板在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推出不管,严重侵犯了郑某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双方签字同意,但是郑某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根据此协议郑某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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