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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病情加重,律师为当事人重新追回15000余元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16 20:43:53

工伤私了后病情加重,律师为当事人重新追回15000余元

 

      基本案情:

      郑某是一家私营饭店的职工,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饭店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饭店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同意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共计15000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被拒绝。郑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要求饭店报销其医疗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认定饭店老板与郑某私下就工伤达成的协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责令饭店承担郑某工伤待遇全部责任。


      律师评析:
      发生工伤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多数用人单位乘人之危,胁迫、利诱工伤职工放弃部分应得待遇。这就是工伤职工在协商处理工伤时,工伤待遇总是缩水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有的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陷入对方的圈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可以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满经评残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系列伤残待遇。

      本案私营饭店老板在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推出不管,严重侵犯了郑某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双方签字同意,但是郑某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根据此协议郑某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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