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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人如何分配责任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30 21:19:02

案例:
 
  2008年10月3日,因在家无人看管照顾的谢磊,随饮食店打工的母亲杨女士进入店堂。中午11时许,谢磊在玩耍时,不慎被店内的绞肉机绞伤手指,经送儿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2009年2月,谢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左手因机器绞伤后毁损伤,左手第2、3、4、5指已截指缺失,评定9级伤残,酌情给予营养2个月,陪护3个月。尚需假指。”为此,杨女士支付了鉴定费1400元。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谢磊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谢磊的代理人诉称,谢磊的母亲杨女士与王先生存在雇佣关系。谢磊在家无人照看,杨女士将他带入店内是经过王先生同意的。因店内绞肉机放置位置太低,王先生未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谢磊身体受到重大伤害,故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先生则辩称,虽对方所述事故发生经过、谢磊手指被绞肉机绞伤是事实,谢磊母亲与自己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也属实,但谢磊受伤是由于其母亲擅自带谢磊进入工作场所,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造成的,自己是不允许员工带孩子到店内的,因此不同意赔偿,要求驳回谢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员工罗先生到庭作证说,王先生虽不允许带孩子到店内,但碍于情面没有阻止杨女士将儿子带入店内,这种情况至少持续了半年以上。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致残男孩谢磊(化名)的合理损失共计6.96万余元,店主王先生应承担30%的责任即赔付2.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评析:
 
  杨女士作为谢磊的监护人,理应尽到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然而,杨女士将谢磊带入自己的工作场所,造成其受伤,作为监护人对谢磊的伤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王先生作为饮食店的业主,其对店内工作环境负有管理责任,对员工杨女士将儿子谢磊带入工作场所没有予以有效阻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故其对谢磊伤害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王先生对谢磊伤害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本案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故此法院在赔偿责任分配上作出了明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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