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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健康权一般伤害的赔偿标准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30 21:21:27

【案例】

  王某被一男子故意用刀划伤脸、手、头共9处伤口,其脸部尤为严重,现在伤口已经将近2个月了,不过还是很明显的雷公纹,王某准备去医院问问我的病情接下来需要怎么治疗,如果医生说可以马上就做治疗,那么王某该不该治疗,因为到现在都还没有鉴定,不知道是轻伤还是重伤,据说是需要3个月过后才鉴定,如果医生说越早治疗越好,而且,在王某养病期间,对方因该怎么给王某损失的补偿呢?王某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呢。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害健康权一般伤害的赔偿标准】

  侵害健康权的一般伤害,是指侵害健康权致残以外对受害人的一般伤害,其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侵害健康权的常规赔偿和精神抚慰金赔偿两大部分。根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确定如下:

  1侵害健康权的常规赔偿包括下列项目:

        (1)医疗费:指医院对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检查费等单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奖金,原则上应予以赔偿。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参照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照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护理人员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另外,受害人本身在治疗时虽然不需要专人护理,但受害人因治疗住院等原因,平时由他(她)操特的家务,不得不另找人照管,并付出一定的劳动报酬损失,也应由加害人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5):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合理费用计算,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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