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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买儿童能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5-30 21:28:09

【案情】

  1993年,甘正洪6岁的儿子甘林被人贩子从广州拐卖到福建。拐卖甘林的,是一个自称叫“陈国龙”的人。1993年,甘正洪在广州火车站附近遇到“陈国龙”,陈自称在火车上被劫,身无分文。当时,甘正洪看他可怜就收留了他,让他在自己负责的工地上干活,并与他们家人一起吃饭。然而,当年9月4日,“陈国龙”在工地干满一个月,领完工资后,却与另一名工友张某将甘林(现名吴志坚)拐骗至福建。

  爱子被拐后,甘正洪一家四处寻找,散尽家财并一度举债。2009年,21岁的甘林在网上发布相关寻人信息。而此时,甘正洪也让他们的小儿子在一个名叫“宝贝回家”的网站上发布寻子信息。最终,他们在网上相逢,并于2009年6月17日团聚。

  2010年12月,拐卖甘林的人贩子邱文龙(即“陈国龙”)被广州市越秀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邱未上诉。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甘正洪一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其中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对甘正洪、杨治芳、甘林三原告提出的17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他们主张的衣服的经济损失28元,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本案的受理费100元,原告甘正洪负担90元,被告负担10元。

  律师说法】

  判决不合理却合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甘林一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两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害。

  海珠区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据的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据此作出驳回他们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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