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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后能否再要求侵权人赔偿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0 00:02:42

【网友咨询】

  国庆节放假期间,我与家人外出旅游遭遇车祸,导致我股骨头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元。该起事故交警队认定对方司机张某负全部责任。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我因该起事故侵权行为造成的2.8万元损失。因我之前投有人身保险,该起事故受伤后获赔13500元。张某提出我已获得了保险赔偿金,其赔偿的数额应冲抵保险赔偿金。请问,张某的请求是否合理?

  【专家解答】

  张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主要看保险赔偿金能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的性质看,保险赔偿金不具有补偿性质,保险人也不具有代为追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参照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而不在于对损失的如何补偿,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定额给付,所以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你的人身损害由张某侵权造成,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金的取得并不能免除人身损害赔偿中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你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和张某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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