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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六种例外情形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2 00:22:30

在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一共规定了有6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易混淆情形,那么究竟是哪六种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种: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种:由于患者身体的特异和疾病的转归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实际上是医疗意外。老百姓认为口腔科不死人,但口腔科因为普鲁卡因过敏抢救不过来也要马上死人的,但药典上写着普鲁卡因不做皮试,因为过敏人数极少极少,但总是有人体质特异的。

  第三种:由于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解决的,难以防范和难以预料的问题不属于医疗事故。这里的前提是什么叫现有医学科学技术?这应该有一个明确界定。一种意见是狭隘的理解为绝对的现有技术,那就是史无前例的,美国作不了中国也做不了,比如说对艾滋病。另外一种意见是应当考虑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很多疾病在基层诊断不了,到协和医院就能诊断,但协和医院虽然是中国医疗卫生最高水平的标志单位,可是对流行性出血热,血吸虫、涤虫病的一次诊断准确率超不过0.5%,这些病在湖南常德的血防站一次诊断准确率是100%,因为他经常有这样的病人。

  第四种:无过错输血感染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无过错输血的定义有两个,(1)国家法定的强制性的为某一项传染性疾病检测之前获得输血感染不是医疗事故,例如丙肝在1995年之前国家没有强制性检测,那时的输血感染不能是医疗事故。(2)血源是正常的,血质是好的。献血法明确规定医院不得私自采血,只要没批准医院设立采血机构的,医院就不能私自采血。遇到紧急情况应当到中心血站取血,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三个条件全部满足才能采血。第一,紧急情况,第二,具备血液检测设备,第三,远离中心城市或中心血站。

  第五种:因为患方原因延迟治疗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以前是"患者",现在强调"患方"。这就是说包括家属。宽泛的理解还包括不给钱的病人及家属。目前这方面问题很多,患者不如实报病史,特别是手术有时不说实话。医生在临床上记录病历的时候如果感觉到病人有隐瞒病史的可能,应当让他签个字,医生可以写"此病史由病人提供,如有不实,一切后果自负"。

  第六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个不可抗力指的是天灾人祸,不能把医院内部的协调问题算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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