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人身损害赔偿正文

杨山坡诉邢丽亚医疗事故赔偿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29 00:05:36

 杨山坡诉邢丽亚医疗事故赔偿

  原告: 杨山坡,小学学生,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卢嘴村人

  法定代理人 杨海同系杨山坡之父(住址同上)

  被告: 邢丽亚,行医个体户(住址同上)

  案由 医疗事故赔偿

  1995年9月15日,原告:杨山坡因病发烧,其母亲将其背到本村行医个体户邢丽亚处治疗(邢未经正规培训,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后,邢为其配了抗菌、退烧药,并注射到杨山坡的右臀部。杨当即感到注射处及右下肢麻痛,随即右下肢活动不便。杨山坡的父母感到情况严重,先后在邓州市人民医院、南阳卫校附属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山东总队医院等处治疗达4个月,花去各种费用共计9335.6元。经邓州市人民医院、南阳卫校附属医院、南阳市人民医院等单位诊断,杨山坡为右坐骨神经损伤。  1996年12月,杨山坡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诉到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邢丽亚赔偿损失21500元。

  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淅川县人民法院法医室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山坡的病情进行活体检查,鉴定为:右臀部肌肉注射造成右坐骨神经损伤,伤残度为70%。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邢丽亚在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邢丽亚一次性赔偿原告:杨山坡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