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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谁承担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02 21:29:12

 给他人造成的<a style=【网友提问】

  他是一个精神病人,他没有父母没有妻子,也没有孩子,但是他有兄弟姐妹,现在他不知道因为什么事造成他人受到损害了,这样损害赔偿应该由谁承担呢?他的兄弟姐妹吗?

  【律师意见】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三项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据上所述,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它的兄弟姊妹中,谁是他的监护人就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1、监护人的次序:(民通17条)

  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意15条协议确定;再根据民通17条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的,再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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