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8-25 13:07:17
案例:
家住溧水县的梅某和夏某先后购买了该县某建筑公司的一栋四上四下的二层结构房屋。因该房屋原是办公楼,没有厨房、卫生间等设施。梅某购买的是西侧楼上二间,楼下二间,为便于上楼,在一楼处修了铁扶梯,并和一楼东侧蔡姓住户修建了界墙,形成了各自独立的院落。
夏某购买的是东侧蔡某楼上的二间房屋,有建筑物原有的楼梯上楼。夏某为居住方便,将二楼联通梅家的阳台进行了隔断,也形成了独立的居住空间。梅某要求夏某拆除阳台上的隔离墙未果,向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阳台隔离墙。夏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梅某拆除一楼界墙。
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夏某、梅某的起诉,维持房屋现有状况。
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固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因此,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进行改造并添加附属设施时,应当选择对相邻方损害最低的方式。梅某和夏某对房屋进行改造后,事实上已形成了该栋房屋东、西两侧三户相邻方各有相对独立的使用空间和通道的现状。虽然夏某、梅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各自修造了卫生间及相关生活设施,但双方所搭建的设施并未影响对方的通行、通风和采光,故各方要求对方拆除阳台通道隔墙和一楼界墙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应当依法做到方便相互之间的生活,团结合作,否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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