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07 23:39:34
案情:原告赵某因患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为原告施行APLD皮穿刺腰椎间盘切吸术手术。术前原告大小便无异常,术后原告出现排尿困难,被告给其留置导尿管排尿,后虽经被告多次治疗,仍未能治愈。原告为此支出医药费4万余元。2003年,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审理中查明,因没有预料到APLD手术会引发神经源性膀胱炎,被告在为原告施行APLD手术前也没有向原告告知这种医疗风险的存在。
评析: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可见,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是法定的。医疗机构的这种法定义务与患者对医疗风险等的知情权是相辅相成的。医疗机构为患者施行手术,要向患者履行法定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告知义务,据此患者享有知情权。这种告知和知情制度的设计,主要目的之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医疗风险责任。患者在充分享受知情权的情况下,会作出是否同意手术的理智判断,由此医疗机构方可取得患者同意施行手术的承诺。这种承诺不仅仅是患者同意施行手术的承诺,而且是患者同意承担医疗风险责任的承诺。本案中,被告未告知原告APLD手术会引发神经源性膀胱炎这一医疗风险,原告未获得这种医疗风险的知情权而作出同意施行手术的承诺,所以这种医疗风险就不应完全由原告承担,而应由被告和原告共同分担。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由被告补偿原告由于这一医疗风险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