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想收回前几年与他人合作建造的农贸市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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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是斗门某村村民。前几年我村向区政府申请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建设综合农贸市场。由于我村没有资金,当时的村委就引入了一个投资商合作建设。双方签订....
【问题】
我们是斗门某村村民。前几年我村向区政府申请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建设综合农贸市场。由于我村没有资金,当时的村委就引入了一个投资商合作建设。双方签订了一个合作兴建农贸市场的协议,约定由我村提供土地,由投资商出资金,建设一个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市场;市场建成之后给我村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用于经营农贸市场,其余4000平方米归投资商所有与处置。协议签订后二年,农贸市场建成,我村按约定分到了1000平方米,其余建筑面积由投资商招商。因这几年斗门经济发展很快,市场很繁荣。我村部分村民认为当时约定分配1000平方米太少了,村里吃亏了。因此,咨询律师,我村可以收回这个市场吗?如果可以,怎么收回?
【律师意见】
首先,能否收回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合作兴建综合农贸市场协议书的效力。这个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际上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的规定,且至今该土地仍为农村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合作兴建综合农贸市场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据此,村民有权要求投资商返还综合农贸市场。
其次,如何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的这条规定是合同无效后处理财产及过错责任承担的原则规定。据此,村集体可以依据前述原则与投资商协商处理市场收回后的折价补偿及有关责任承担问题。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只能提起诉讼,交由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
2005年5月23日珠海市斗门区龙西村委会与苏某、张某、李某签订合作开发斗门区龙西村综合市场合同书,约定苏某等三人支付给龙西村118万元,取得龙西村5885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权,出资建设综合农贸市场。双方约定了建筑面积分配方案。市场在2006年建成并开业。2013年1月11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发函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并得到函复,确认该土地仍属于集体土地。2012年下半年,斗门区龙西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斗门区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苏某等三人将市场返还给龙西村。苏某等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龙西村返还市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价值1000万元,返还缴纳的土地款118万元及利息。
本案经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龙西村向苏某等人返还118万元地价款及赔偿苏某三人经济损失624万元;判令苏某等人在龙西村履行完支付责任之后7日内向龙西村返还综合市场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