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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24 00:06:38

“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小伙王林的行为造成了女方受伤,在将伤口包扎好之后,误以为没事,导致女方死亡,这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符合法律规定。

据南都讯,东莞一对小情侣深夜吵架,女孩激动时拿起水果刀要割腕自杀。小伙抢刀阻止过程中,刀不慎刺入女孩大腿内侧。他们都以为小伤没事,简单包扎伤口后,两人和好并相拥入眠。次日小伙醒来发现女友已死亡。本月6日,东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小伙被控“故意伤害罪”。

上,小伙王林否认故意伤害,称自己只是过失。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也集中在王林涉嫌罪名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倾向于认为小伙王林的行为更加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

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不管是希望还是放任,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不排斥的;在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导致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因为轻信能避免而导致结果的发生,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排斥的,均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在疏忽大意型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到的,在过于自信型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预见,但是也是一般程度的预见,远低于故意犯罪中的明知。

在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女方受伤前,女方“激动之下拿起一把水果刀,说王林走她就割腕自杀。王林赶紧上前夺下水果刀”;女方受伤后,“自己要带方艳去医院,但被拒绝。方艳说没事,让王林躺在床上抱着她。随后王林找来一只丝袜,将伤口包扎好。两人以为真的没事,加上吵架吵得筋疲力尽,就相拥着睡去。”可以看出,小伙王林对女方死亡的结果是排斥的,不符合故意犯罪中的希望或者放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随后王林找来一只丝袜,将伤口包扎好。两人以为真的没事”,这也说明小伙王林并非明知女方将会死亡,充其量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小伙王林的行为造成了女方受伤,在将伤口包扎好之后,误以为没事,导致女方死亡,这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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