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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毒品行为的定性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4-07 23:53:01

 

盗窃、抢劫毒品行为的定性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盗窃、抢劫毒品的案件,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 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加以盗窃、抢劫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犯罪数额,以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认定。
  2 行为人误把毒品当成一般财物盗窃、抢劫的,也不影响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成立,只是盗窃或者抢劫的数额,不能按一般财物计算,而应当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形对盗窃、抢劫数额认定的方法认定。3 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加以走私、贩卖、运输或者非法持有以及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与所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4 行为人盗窃、抢劫的物品既有一般财物,又有毒品的,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盗窃、抢劫,只是计算盗窃、抢劫的数额时,应将毒品和其他财物分别计算。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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