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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正当防卫所具备的条件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6-29 01:06:52

  案情:家住豫西现年62岁的农民刘山娃(化名),于2003年5月28日从邻村喝酒回家后已是晚上11点钟,当他刚打开院门的大锁进了院子,便听到后院的牛圈中有响动,他想,不好,一定是有窃牛贼在偷他家圈中的2头老黄牛。这时刘山娃一道白光将手电照了过去,此时,这窃牛贼正手拉着一头黄牛准备逃跑,“抓贼,快抓贼啊”。刘山娃便大声喊叫村民,待刘山娃继续喊叫抓贼时,这小偷便从怀里掏出匕首向他刺来,在相互搏斗中,刘山娃夺过匕首刺伤了小偷的右手臂。小偷见打不过刘山娃便夺门而逃,后被赶来的群众抓获扭送到该乡派出所处理。但令刘山娃意想不到的是,事隔2个月后,刘山娃收到了法院送来的民事起诉状。原来,这小偷被刘刺伤后,住院一月有余,花医疗费4000多元。伤愈出院后,这小偷的家属便在县城专门聘请了律师,以刘山娃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刘山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刘山娃认为自己刺伤小偷是属于正当防卫,遂拒绝赔偿。

    审判结果:经法院判决后,刘山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盗牛贼因刘山娃正当防卫所受的医疗费用损失应自己负责,该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小偷王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王某的偷窃行为显然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当被刘某发现后,王某进行反抗,不让其喊叫,并用匕首向刘某刺去,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与之搏斗,进行反击刺伤了小偷。根据以上正当防卫的条件,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侵权行为,即未侵犯小偷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刘某实施的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及财产免受侵害,且对方的侵害是违法,正在进行的。同时刘某的防卫反击,只是针对侵害人王某的人身而非第三者。另外,反击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刺伤的仅是王某的右手臂后,制止了王某的盗窃行为,从而排除了小偷王某欲对自己实施的人身伤害。为此,该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之规定, 判决刘老汉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王某所花的一切住院费应有自己全部负责。法院判决后王某未提出上诉,相反,王某的盗窃行为最终又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不得不当地损害其他法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因此,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条件如下:

  (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行认为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通行认为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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