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7-03 22:15:06
导语:
在和辅导老师发生矛盾后,北京某技校的两名学生吴某、付某冲入老师家中捆绑抢劫其家人。并对老师的家人实施伤害的行为,最后虽然没有得到钱财,但是给老师的妻子和儿子造成了损害。本来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和睦的,老师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教导,最后却反而被学生伤害,这样的案件是非常有恶性的。法院在判决时需要充分的考虑犯罪的情节和主观的恶性。
案例:
吴某因琐事与学校辅导教师唐某产生了矛盾,便起意报复唐某。经过一番调查,吴某找到同样和唐某有矛盾的同校同学付某,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到唐家弄点儿钱花”。今年1月5日晚7点多,他们带着胶带、水果刀、仿真电警棍等工具,骗开了唐某的家门,当时唐某并不在家。他们捆住唐某的妻儿,并用胶带封住了他们的嘴,随后吴某用仿真电警棍电击唐某之妻,索要钱财。在没有找到钱后,吴某二人带着唐家的钥匙逃走,后被警方抓获。
判决:
近日,平谷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吴某、付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8000元。
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危害财物所有人或者经手人、看护人、保管人,公然劫掠其控制下的财物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取得财产的犯罪中比较严重的犯罪,这种犯罪行为的实施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压制他人的反抗的,最后获得钱财,我国刑法对于本罪的具体规定是在第二百六十三条,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的几名被告人的行为是明显的压制了老师家人的反抗来获取财物的,虽然没有获得财物但是犯罪的客体已经被侵犯,法院在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的情况下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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