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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故意设局诱人和逼取欠款,实为抢劫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09-23 00:06:57

 【案例】

  崔某、王某、金某、张某、陈某等五人事前共谋,在2011年起先后数次设下骗局,怂恿他人参赌,并在对方输钱后主动借钱给被害人。崔某等人通过在纸牌上做手脚以达到赢钱的目的,事后以索取赌债欠款为由,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强迫被害人把钱打到指定账户,共获利人民币六万余元。

  【检察官释法】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出老千”的欺骗作弊手段获得对受害人的非法债权,然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迫受害人请求其亲友偿清非法债务从而当场获利。在赌博的过程中,诈骗是抢劫的先期行为和手段,其目的在于掩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恶性程度,降低被害人的反抗意识,使他们不需要采用强烈的暴力手段即可获得财物。事实上,犯罪行为人为了达到取得财物的目的,不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可见抢劫才是其最后的行为,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才是其最终目的。双方之间的债务,建立在诈骗行为的基础上,故不具有合法性。双方之间债务的非法性决定了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手段获取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且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的要求,故本案崔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

  【检察官警示】

  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元化,让广大群众防不胜防。

  犯罪团伙挖空心思规避法律惩罚,以期逃脱法律制裁或者逃脱法律较重的制裁。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只有远离赌博,才能远离骗局;如果一旦被骗,不能逆来顺受,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要寻找机会报警,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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