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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危险驾驶罪1347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3 15:57:11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34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英,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8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大石街朝阳东路锦绣银湾地下停车场内,因停车问题与刘某发生争吵。同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也无异议,认为本案事发于停车场,且无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被告人是家庭支柱,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静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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