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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云兴印刷有限公司与蒋其兵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7 00:24:3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云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灿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其兵,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云兴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兴印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其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云兴印刷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云兴印刷公司与蒋其兵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云兴印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云兴印刷公司负担。
上诉人云兴印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蒋其兵不是云兴印刷公司的员工,云兴印刷公司自然不能解释蒋其兵为什么出现在公司内。云兴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蒋其兵垫付医疗费均属好心,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审判决却据此判断云兴印刷公司与蒋其兵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合逻辑。因此,云兴印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蒋其兵与云兴印刷公司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蒋其兵负担。
被上诉人蒋其兵答辩称:云兴印刷公司上诉后,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云兴印刷公司虽主张其与蒋其兵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蒋其兵受伤的地点在云兴印刷公司内,受伤的原因是云兴印刷公司的冲床压伤,而云兴印刷公司无法合理解释蒋其兵在云兴印刷公司出现并受伤的原因。且蒋其兵受伤入院治疗后,两次治疗均由云兴印刷公司支付医疗费,因此,足以认定蒋其兵与云兴印刷公司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二审期间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云兴印刷公司与被上诉人蒋其兵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10月26日,蒋其兵在云兴印刷公司内被云兴印刷公司的冲床压伤右手,在案外人陆某丽、陈某的陪同下到顺德和平创伤外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后,云兴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灿聪到该医院,并支付了蒋其兵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费。2014年3月23日至2014年4月7日期间,蒋其兵进行第二次住院治疗,云兴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灿聪为蒋其兵支付第二次医疗费。云兴印刷公司主张其与蒋其兵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承认蒋其兵在云兴印刷公司内并在云兴印刷公司上班时间被云兴印刷公司的冲床压伤,受伤后由云兴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灿聪相识的陆某丽、陈某送至医院,蒋其兵先后相隔半年的两次入院治疗的费用,均由云兴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灿聪到院支付。云兴印刷公司上诉称其与蒋其兵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并对上述事实予以合理解释,故云兴印刷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蒋其兵与云兴印刷公司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云兴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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