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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波与广州市王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8 18:03:38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82号
原告:邱文波,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代理人:姚广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胥洲道,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王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王康慧。
委托代理人:赵钧,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文波诉被告广州市王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肖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广峰、胥洲道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CGWANG入学就业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培训原告学习动漫技能,并在毕业后推荐就业。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此前的承诺进行教学,而且原告了解到被告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属于无证办学。根据最高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十条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超过经营范围从事教学活动但没有取得办学资质及办学许可,不具备动漫培训等教学活动的资格,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经营者,违法擅自对外招生,对造成合同无效应负过错责任,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学费。从2015年1月1日起,原告就没有在被告开办的学校上课,在报名的时候被告的负责人向原告承诺入学后2个月是免费学习时间。此外,被告不仅不具备办学资质,也不具备办学能力,如开班人数不符、课程内容不符、报读课程与实际不符及应有师资不具备等。因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学费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学费22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CGWANG入学就业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教育合同);2、学员证(证明内容同证据1);3、收据(证明原告已交付学费);4、企业基本信息(证明被告没有取得办学资格,致使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责任);5、税务登记证(证明内容同证据4);6、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使用查询回执(证明内容同证据4);7、座位表(证明被告无能力履行小班授课的承诺,班级人数超过承诺人数,且其未按承诺的师资能力开展授课);8、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内容同证据7);9、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告知书;10、学生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商谈退学谈话记录的录音(拟证明被告实际教学的情况与宣传内容及合同约定不符合,原告在被告处学习没有获得相应的技能,也没有达到学习目的,被告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同意退款)。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关联性则认为涉案合同有效;对证据2-8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关联性则认为涉案的教育培训不需要到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许可;对证据10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无法证明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相符,原告在2014年9月初已经入学,实际学习的时间是4个月,学生提出退学不是学校的问题,而是因为发现有其他培训机构比较符合他们的学习的风格。后来,学生中有几个商量先派一个人向学校申请退学,学校不批准后给学生开始去政府部门闹事及反映问题,当时有关部门认为该学生退学理由不成立,我方考虑到影响比较大,最后我方同意该名学生退学。该学生办理退学后,本案原告与其他学生也以同样的理由申请退学,并要求全额退学费,我方不能接受全额退费。关于我方的办学资格问题,涉案的培训是社会类型的培训,不是职业资格培训或执业技能培训,涉案的培训完毕之后不发任何职业资格证书,不需要在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像我方的培训只要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工商登记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即可,故我方的培训是合法有效的。关于原告主张我方上课不符的问题,我方作为培训机构是有管理权的,我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课程进行安排,原告若认为我方管理有问题,应该尽快提出,现在原告4个月的学习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故这只是原告的借口。此外,宣传材料多少都有些夸大的成分,如果夸大不是很过分是可以允许的,原告以诉状中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关于教师资格证问题,涉案的培训是社会培训机构,不能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教师资格证也不妨碍我方进行教育经营活动。对于约定学习课程结束之后我方推荐工作问题,协议中写明是在学习结束之后才推荐的,但是现在学习没有结束,这种情况下我方没法推荐工作。关于原告陈述我方送2个月免费学习期问题,该免费学习期是附条件的,条件是学员完成所有的学习,我方才履行赠送两个月的学习时间,现在原告没有完成学习任务,故我方不能再赠送,只能按照正常收费。因此,我方不同意对原告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4年11月1日年签订《CGWANG入学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GWANG(即被告)“培养国内顶级影视游戏三维动画人员”为目标将教育质量落到实处。学员结业后,学校将依据学生在校的学习水平、毕业作品的优劣和其它方面的综合体现,按步骤分阶段地为学生解决就业问题。依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结合CGWANG培养人才模式,与国内众多影视公司、游戏公司和动画公司合作,以让CGWANG成为“保障学生就业、满足企业需要”的行业人才培养基地。在协议中乙方为甲方提供推荐就业服务,双方都是就业服务行为中的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同样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认真听讲;能按老师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要求,努力做好毕业作品或者应聘作品。甲方有义务履行协议的责任;甲方为履行乙方的就业标准与技术要求,好好学习,把自己培养成符合要求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履行合同中的人才培养规格与标准义务。乙方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依据《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一切教育利和相关维护法人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障学校承担培养人才的目标任务。若甲方旷课情况严重的,任课老师可要求甲方改进,若屡不听从,乙方有义务告知其家长。乙方履行本协议中“推荐学生就业”的规定,根据甲方的能力和作品质量,按步推荐工作,在学满毕业作品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没有推荐成功的学生,可以进入CGWANG制作部实习,边实习边推荐;实习一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学生,可以免费重修长期班的课程,待技术实力提升后再推荐,乙方保证所推荐工作为所学专业对口岗位,直到推荐成某为履行完成规定。乙方有权利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与不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也不履行义务。若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旷课超过50课时…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找到工作期间有效;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凡违反协议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除外。
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学费22000元,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学员证。原告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学习至同年12月31日,占了实际学习期限的1/3。
本院依原告申请向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有关被告是否获得许可及审批等事实,该局函复内容如下:一、经查询《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网,国家职业分类目录职业名称中有动画绘画制员、影视动画制作员、室内装饰设计人员职业工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举办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经属地人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准予。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没有获得办学许可及相关部门审批下办学则属于“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且该规定是强制性的。三、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及管理事权于2011年起由市人社局下放到各区(民办职业培训学院审批管理权限在省人社厅),由各区负责审批和管理辖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培训场所面积、消防、安全、卫生、环保以及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选用等方面有专门的设置标准和具体要求;经查,广州市王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曾就设立情况咨询我局就业科,但并未正式提出设立申请。
另查,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元,营业期限从2008年6月2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2014年11月17日变更后):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服务,数字动漫制作,教育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等等。
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缴纳学费,被告向原告提供教学服务,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2、原、被告之间的过错大小与责任分配问题。
关于焦点一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据此,被告向社会招收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员学习动漫制作等职业技能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应适用该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合同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内容则属于无效。再次,由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函可知,动漫制作、影视动画制作及室内设计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均需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方能进行;此外,被告经营范围也表明其要是未获得许可是不能进行上述技能培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本案被告在进行动漫制作等职业技能培训时没有向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许可申请,更没有获得相应审批许可,不具备进行上述职业技能培训的办学资格,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为无效,故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关于焦点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本案起因及发展情况来看,被告作为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对外招生,对造成合同无效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为作为成年人,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涉案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不加辨析便接受教育服务,亦应负次要责任。此外,被告虽未获得办学许可,但其已为原告提供1/3学期的教学服务致使原告获得相应的教育收益,即使涉案合同关系现已属无效,原告在接受被告的服务后也理应支付相应的学费,而不应按原告所主张的返还全部学费。因此,根据上述的责任分配原则及合同履行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应按所收全部学费的2/3(即14666.7元)返还给原告,余下的费用由于原告也负有次要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问题,原告直到2014年12月31日才停止接受被告提供的教学服务,故利息起始时间应从停止时间的次日(即2015年1月1日)开始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王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款项14666.7元给原告邱文波,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应付价款14666.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117元,由原告负担5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1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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