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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9 23:49:52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15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李奇应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体育馆东门路段,因忽视行车安全,碰撞到路边路灯,造成车辆及路灯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8.2mg/100ml。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修复路灯的费用。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随案移送的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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