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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华贩卖毒品罪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12 00:11:18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华,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12年1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志华经电话联系后,于2015年5月18日18时许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麟天一街3号楼301房,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吴某贩卖二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共净重1.4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黄志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志华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人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确认案发现场、毒品、毒资照片的笔录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志华的供述、签认案发现场、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照片的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化验检验报告、通话记录清单、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89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材料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志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47克,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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