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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叶某某、肖某抢劫被害人蒲某一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3-28 22:30:41

于某、叶某某、肖某抢劫被害人蒲某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于某得知当天是罗江县潺亭中学学生报到的日子,认为学生身上应该有钱,于某便通知被告人叶某某、肖某前往罗江县万安镇灿烂阳光网吧,并告知肖某带上刀具。被告人叶某某、肖某来到网吧并找到于某,三被告人与万某(已作行政处罚)在网吧内商量抢劫上网学生的钱,后被告人于某、叶某某、肖某三人在灿烂阳光网吧门口处等候,并让万某将一名正在上网的学生蒲某骗至网吧门口,于某、叶某某、肖某将该学生骗至潺亭水城戏台子后面,肖某将携带的刀具交给于某,于某、叶某某对蒲某进行殴打,并使用刀具进行威胁,迫使蒲某交出现金70余元和一部黑色诺基亚N78型号直板手机,后被告人于某、叶某某又对蒲某进行威胁、殴打,于某用手捏住刀尖刺蒲某大腿,要求蒲某打电话向家人要钱,在蒲某拒绝后,又将蒲某带至森林雨火锅背后对蒲某某进行威胁和殴打,称不给钱就将蒲某丢到河里,后三人在将蒲某带到山上的过程中,蒲某趁三人不备逃跑掉。后三人离开,并各自回家。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黑色诺基亚N78型号直板手机退还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的亲属主动代其退出赃款75元。被害人蒲某对被告人肖某予以谅解。

(二)裁判结果

罗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于某、肖某家庭社会关系简单,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在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其父母具备监管能力,且所在镇、村、组设有专门矫正机构及人员,社区监管条件良好,社区矫正条件较为成熟。被告人叶某某随父母长期居住在罗江县万安镇川纤社区,无犯罪前科,社区愿意协助监管,对叶某某进行矫正工作。罗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叶某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叶某某、肖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法院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于某主动退赃,被告人肖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童婷婷提出的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三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三、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少年性格乖戾、行为冲动,甚至动辄刀棍相见,血溅当场,让人触目惊心。这当中,勒索财物、聚众斗殴、随意伤人等是比较典型的几种校园暴力案件类型。

本案的审理中,合议庭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了相应刑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防止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事前的预防远比事后的惩戒效果更好,该案的审理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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