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6-08 23:54:35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系闽清某中学高一学生)在女生宿舍6楼开水间因排队提开水的事情与同校女生陈某某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打了陈某某右脸部一拳,导致其右眼部、鼻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伤致鼻骨右侧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2015年1月l3日,被告人在母亲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5月13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希望法庭对其减轻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直至免予刑事处罚。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付清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综上,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校园学生冲动好斗事件,近年来在新闻上屡见不鲜。比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就具有很典型性。被告人张某某成长于完整、和睦的家庭,平时性格外向,在学校表现良好,追求进步,担任过班干部,在校期间曾获得“文体活动之星”、“学习进步之星”、“热爱读书之星”等奖项;具有体育特长,曾于2011年获得县田径运动会铅球第六名、标枪第五名,2012年获得县田径运动会铅球第三名,2013年获得市第50届中小学生运动会铅球第四名、标枪第五名。张某某平时交往的人员都是同学,没有结交社会不良青年、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日常寄宿在学校,独立生活能力较强。但因其性格较好强,年轻气盛,故因琐事受到被害人言语刺激时,不能理智地控制情绪,动手打了对方一拳致其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悔罪态度良好,其亲属亦表示今后一定对其严格管教,促其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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