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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7-02 02:12:43

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因自习时说话与马某(已判决)发生口角,二人相约斗殴。后白某某纠集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于2013年11月22日12时许,与马某纠集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某电子城南墙外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等三人构成重伤,另有三人构成轻伤,二人构成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三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白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对其他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校园内学生之间进行管理时因不服从管理发生纠纷而导致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马某是高年级学生,作为学生会的干部对低年级的白某某班级进行检查时,发现白不遵守课堂纪律,在进行管理时双方产生摩擦。当天双方约架,并在随后的几天时间各自找人准备打架一事。在打架当日,正值学校放学时候,上百人员在校门口聚集,虽有老师发现异常后进行驱散,但双方又“转战”他处发生大规模殴斗,致多人受伤。因当时围观人员较多,造成交通堵塞,场面混乱,社会治安受到极大影响。虽然学生干部进行管理是一种正常的形式,但当管理过程出现问题时如何解决,值得学校反思。同时也反映出学生们正值青春期,好“面子”,逆反心理较为严重,行事较为冲动。在校园内一旦碰到问题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易于寻求暴力对抗,且哥们义气较为严重,是非观念较差,盲从性强,亟需加强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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