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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7-02 02:13:23

王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17岁),造成“腰背部穿刺伤,伤口长约3厘米,深约8厘米,竖脊肌部分断裂”,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嗣后,被告人王某又在某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某(23岁)、肖某(14岁)等人,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软组织挫伤”。被告人王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被害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千六百三十九元五角一分。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校园矛盾引发。两名在校学生发生纠纷后,试图通过“约架”的方式请社会人员帮忙解决。在此过程中,社会人员在上课期间闯入教室将学生带出学校,并在学校门口无故将其他学生扎伤。学校安保制度缺乏落实、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等社会人员进出该职业高中时,门岗处均无保安人员履行核实身份、查验证件、登记信息等安全保卫职责,致使被告人王某可随意进入校园滋事。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同学得知社会人员进校滋事后,并未意识到潜在的危险,也未向学校报告或向保安人员求助,最后造成被王某持刀扎伤的后果。

案件审结后,法官专程前往该校调查了解安保措施情况,发现门岗虽有两名保安人员,但并未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查验、登记。可见,学校并未对此案发生引起足够重视,亦未吸取教训,安保制度仍未有效落实。法官在走访中还了解到,该校四个校区、二千余名在校生仅配备了十三名保安人员,且人员流动性较大,常存在工作几个月即辞职的现象。

为此,该法院专门向区教委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教委协调各方,确保各学校配备充足的保安人员,保障校园安保人员的稳定性;推进校园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在校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求其他学校引以为戒。区教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并向法院正式复函,表示已建立健全该区教育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全方位监控校园安全问题,并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学校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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