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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绮红与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8 18:10:15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9号
原告:卢绮红,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龙英、张佩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卢绮红诉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讼被告主要办事机构地址已从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8号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讼房屋是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6号1905房,该房屋的所在地是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根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专属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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