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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姆线与佛山市三水合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7 00:26:1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合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东华,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洁宾,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姆线,女,壮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
委托托理人黄朝永,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志文,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合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胜新型材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姆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诉人合胜新型材料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合胜新型材料公司向梁姆线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5719.2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12.4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04.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16.95元、护理费4050元、膝关节支具费2800元,合计105603.11元。扣减合胜新型材料公司已支付梁姆线13560元,合胜新型材料公司实应支付梁姆线工伤待遇相关费用92043.1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梁姆线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免予收取。
上诉人合胜新型材料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一、合胜新型材料公司无需向梁姆线支付护理费4050元。在梁姆线于2013年3月4日受伤后,合胜新型材料公司为梁姆线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共计78354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及伙食费,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合胜新型材料公司再次向梁姆线支付护理费405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梁姆线第一次住院的时间为74天,但该次住院并无相关医嘱说明需要陪护,故一审法院判决合胜新型材料公司再次向梁姆线支付护理费405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合胜新型材料公司已经为梁姆线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合胜新型材料公司赔偿。因此,合胜新型材料公司请求:1.合胜新型材料公司无需向梁姆线支付护理费4050元;2.诉讼费由梁姆线负担。
被上诉人梁姆线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胜新型材料公司的上诉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确定的除护理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及金额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上诉人合胜新型材料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梁姆线支付护理费4050元;二是上诉人合胜新型材料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需要先以用人单位为梁姆线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中应获得的保险理赔款中抵扣,不足部分再由合胜新型材料公司赔偿。
一、关于上诉人合胜新型材料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梁姆线支付护理费4050元的问题。经审查,2013年3月4日梁姆线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下肢严重压榨伤等。梁姆线第一次住院74天,虽无医嘱需要护理人员,但考虑梁姆线的伤情较严重,其住院期间不可能自理,确需他人护理。梁姆线因需拆除内固定第二次住院7天,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而梁姆线因需拆除其它内固定第三次住院13天,根据医院的病历记录推测梁姆线此时已具备自理能力,无需护理。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梁姆线需护理天数为81天,护理费按50元/天计算为4050元(50元/天×81天)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上诉人合胜新型材料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需要先以用人单位为梁姆线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中应获得的保险理赔款中抵扣,不足部分再由合胜新型材料公司赔偿的问题。上诉人合胜新型材料公司上诉称合胜新型材料公司已经为梁姆线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合胜新型材料公司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是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并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不同于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该商业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劳动者,故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应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为免除其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合胜新型材料公司提出应支付的工伤待遇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合胜新型材料公司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合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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