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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川犯故意杀人罪,周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3-28 22:38:24

王某川犯故意杀人罪,周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1、2010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川与同学马某某去杨某(系马某某的女朋友)的教室找杨某玩耍。后杨某单独离开到隔壁的教室玩耍。王某川从门缝中看到杨某和被告人周某在教室嬉笑打闹,便踢开教室门质问两人,周某没理睬各自离开了教室。后王某川从马某某处得知周某看不惯他,便邀约了十几人去质问周某,周某看对方人多,否认说过“看不惯他”的话,王某川等人离开。同月22日中午,周某在达州市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校”)附近网吧看到王显平(男,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卫校学生,本案死者,殁年16岁)、任文峰、王勇勇,将此事告诉了王显平等人,王显平当时便说帮周某去打王某川。当天下午,周某在学校门口遇见王某川、秦强、曹芮,周某与王某川两人约定当晚8点在技校对面的桌球室“解决矛盾”,并说好双方都可以叫人帮忙。随后周某又邀约了被告人李某和于延辉、王小平帮忙打架,同时叫王勇勇给杨超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杨超接到电话后,即与同路的田武雷、张洋(男,在逃)赶往现场,途中遇见马勇、吴磊、“王八”、“小军”、“黑娃”(男,均在逃),杨超也一并叫上。当晚7点50分左右,双方人员先后汇集于技校对面的桌球室,王某川见对方人多,便回到宿舍向同宿舍的秦强借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与秦强、曹芮再次回到技校大门外。后王某川独自与周某、李某等人走到“御林苑”小区内,周某等人将王某川围住,周某率先踢了王某川一脚,王某川亦回踢了周某一脚,周某邀约的部分人见状上前与王某川对打,李某持事先藏匿的一截台球棒参与斗殴。斗殴中,王某川掏出裤包内的水果刀乱舞,刺中王显平的右颈部,周某邀约的部分人员对王某川拳打脚踢,一石块击中王某川鼻部致王倒地。周围群众出面制止,周某让参与人员先后逃离现场。王显平、王某川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送到达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同日22时左右,王显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显平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右颈部,造成右颈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性质为他杀。王某川系钝性物体打击鼻部致鼻骨线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王显平受伤后,被告人周某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照顾王显平,后随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一起将王显平、王某川送到达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期间,公安干警就案件相关情况询问了周某,周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作案的经过,随后被公安干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庭审中,周某供述其出生日期是1994年7月27日。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逃离现场,次日回到学校。当晚7点左右,李某被其班主任刘晓莉叫到校办公室询问情况,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打架的经过。随后,刘晓莉向学校汇报了该情况。当晚8点左右,刘晓莉电话通知于延辉转告李某到其办公室,称公安人员要来了解情况。李某与于延辉、王小平即来到办公室,办公室无人,李某等人在此等候,后该校保卫科人员来到办公室陪同。后公安民警来到学校将李某等人带到公安机关。被害人王显平的父母出具谅解书,表示其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二)裁判结果

1、被告人王某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4、对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恶性案件,从中我们应吸取深刻的教训。一是学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安全责任意识极其淡薄,安全防范流于形式。二是学生自身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对学生安全教育少之又少,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甚缺。今后应该做到的防范措施有:1、学校明确防范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2、严格学校管理,看好学校大门。3、重点培养学生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4、加强监控防范,与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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