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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3-28 22:39:33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4月17日出生)因被害人申某某在暑假期间借了其刀子未归还,到马鞍山九年义务制学校内停车棚处,破坏申某某的自行车进行报复,被申某某发现。申某某踢了张某某一脚,张某某随即从裤包内摸出一把水果刀刺中申某某的左前胸部位,后申某某被学校老师送往资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 被害人申某某胸部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当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某之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因父母离异,随父生活。在校期间表现较好,不惹是生非,由于性格内向,不善于沟通,加上法制观念淡薄,致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父表示愿意管教,让其好好读书,使之成为有用之才。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依法对被告人某某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往往社会原因比较复杂。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情况,不仅有助于找准教育的切入点,提升对其教育、感化的针对性、感染力,更有利于准确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对其科以适当的刑罚。

本案法院在庭审前即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了他的家庭状况、平时表现、性格,并且通过调解,让张某某亲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给予缓刑判决。

该案件对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约束自身行为、家庭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引导、营造安全和谐校园环境方面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震慑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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