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6-17 00:44:23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大名县北峰乡北峰中学303宿舍8名学生和211宿舍6名学生在303宿舍内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荣某某(另案处理)和刘某鹏等人互相殴打,致刘某鹏死亡。经鉴定,刘某鹏符合急性心肌炎、间质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打斗、情绪激动系诱发原因。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教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其中有未成年人自身原因,亦有家庭教育不到位的原因。本案中,刘某某组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荣某某和刘某鹏等人互相打架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荣某某致刘某鹏死亡,刘某某作为组织者应对伤害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其家庭本应对刘某某加强教育,多关心孩子的成长,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刘某某的家长忽视了教育的重要性,在孩子犯罪后报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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