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8876521

成功案例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维护了众多...

MORE>>

专业领域

广州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具体法律服务包括: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1、解答法律...

MORE>>

媒体报道

速调法律服务执业多年来,在办案理念中形成了“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要认...

MOR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辩护正文

于国永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1-03 23:58:20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刑执字第1150号
罪犯于国永,绰号“金宝”,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7)泰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于国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四月十日作出(2008)鲁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于国永的定罪量刑。2008年5月14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于国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积分77.1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国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