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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收"好处费"73万 一商城四员工被判刑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7-10-15 23:54:48

利用职务收"好处费"73万 一商城四员工被判刑
 
 作者:覃世武
  廖某生、唐某茗、梁某波、赖某兵原为某电子商城员工,四人合谋利用各自管理、审批代理权的职务之便,向广西片区的七家县级合作商分别索要好处费5至15万不等。短短两月,索贿金额达73万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梁某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唐某茗、赖某兵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非法所得收入返还给被害人。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廖某生、唐某茗、赖某兵合谋利用各自管理、审批代理权的职务之便,以不交好处费便收回代理权相要挟,向广西区县级数家合作商索要好处费。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梁某波根据廖某生的指示,通过电话威吓先后向容县、平南、岑溪、陆川、博白、灵山、浦北七个县级合作商索要好处费,上述县级合作商被迫支付好处费共计73万元(人民币)。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生、梁某波、唐某茗、赖某兵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向他人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廖某生、梁某波参与的犯罪数额是73万元,应对该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茗、赖某兵参与的犯罪数额是40万元,应对该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生提出犯意,指挥梁某波实施索贿行为,然后廖某生联系唐某茗、赖某兵利用职务便,优先审核,他们是意思联络,构成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廖某生在该案中起指挥作用,作用最大,梁某波受廖某生指挥实施索贿行为,唐某茗、赖某兵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不直接实施索贿行为,只是协助完成犯罪的最后环节。因此,可认定梁某波、唐某茗、赖某兵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量刑时应有所区别。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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