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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后,原告提起诉讼数十件

来源:广州律师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7-12-06 14:27:52

立案登记制后,原告提起诉讼数十件
南通中院认定其违背诚信滥用诉权,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向东 倪栋威
  江苏省启东市的陈某自2007年5月作出“一揽子解决上访申诉问题”承诺以来,近10年间围绕承包经营争议,分别以启东市王鲍镇塌水桥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启东市人民法院、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被告,提起行、民、刑、国家赔偿各类诉讼39件及上诉、申诉,总数多达81件。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民事裁定,原告陈某对于本案诉讼标的并无诉的利益,其滥诉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1994年1月,原启东市聚南乡合平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陈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合作社将村办原聚南乡合平村水泥制品厂发包给陈某承包经营。其后双方发生纠纷,经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再审,陈某获合作社偿付给其的代垫款及约定利息1.5万余元,启东法院于2003年执行到位该案,陈某全额受偿。

  其后,2005年,陈某针对南通中院再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合作社给付垫付拖欠款4.8万元、拖欠款利息8.3万元、赔偿损失25.2万余元。2007年,合作社同意一次性给付3.5万余元。陈某收款后,于当年5月16日出具承诺书,保证其与合作社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及由此引发的举报、上访、申诉等问题彻底终结,一揽子解决。

  然而,陈某却违反承诺,连续多年不间断以本已解决的争议为由,不断提起各类诉讼、上诉、申诉。2015年,也就是立案登记制实施的首年,陈某就提起各类诉讼15起并上诉、申诉。

  2017年,陈某再次向启东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他和合作社1994年1月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另查明,陈某自2007年5月作出“一揽子解决”的承诺后,自2010年开始,就案涉承包合同及相关纠纷提起行政、民事、刑事、国家赔偿诉讼多达81起。其中,被起诉对象包括处理或参与处理其案件的公职人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等。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保护,但必须依法正确行使,不得滥用诉讼权利。陈某的诉请在生效裁判中已作审理,仍坚持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陈某以同一或同类事由提起多起诉讼,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滥用诉权行为,遂裁定不予受理。

  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裁定。

  “本案纠纷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处理完毕,原告就已被实体处理过并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纠纷以不同理由提起诉讼,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纠纷实质上不具备可诉性,且原告就本案不具备诉的利益。”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陆久斌介绍说,该案纠纷历经20余年,三级法院为原告提供了尽可能的权利救济途径,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必要的救济,不再具有诉讼的必要性和裁判的可能性。原告明知或应当知道就本案及与本案相关诉讼不具备诉的利益,且其权利已经得到充分救济,但依然多次、反复提起诉讼,其主观上具有滥用诉权的明显故意。

  陆久斌说,本案中,原告就本案及相关纠纷明显不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先后将多个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作为被告起诉,其真实目的并不在于真正实现合法权利或解决纠纷,而是让对方当事人处于被告的地位,遭受诉讼内和诉讼外有形或无形的负担和不利益。

  “本案中,原告的滥诉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和扰乱司法秩序,导致司法机关将大量的成本和精力用于处理无谓的缠诉之中,造成司法成本的不当增加。”陆久斌介绍说,司法审判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程序上具有终极性,如任由当事人缠诉、滥诉而不予规制,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二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将形同虚设,司法审判作为定分止争的公权功能将受到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必将遭受不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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