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对杨洪等三案作出减刑裁定
杨洪王有明张谦分别减为22年、无期、22年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伟
今天(9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晋中监狱提请的杨洪、王有明、张谦减刑建议作出裁定,决定对上述3人由原来的无期徒刑、死缓、无期徒刑减为22年、无期、22年。
山西省灵石县原县委书记杨洪,1958年生,左权县人,2013年4月3日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国土厅原副巡视员王有明,1950年生,高平人,2013年5月13日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太原某银行原职员张谦,1970年生,太原人,2013年7月10日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8月21日,山西省晋中监狱依照3人的表现依法向省高院提请减刑建议。
今年9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晋中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对以上三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庭听取了刑罚执行机关对3人在减刑考核期内的悔改表现详细介绍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传唤了各自的证人出庭作证,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山西高院经过认真合议后,作出了如上裁定。